医院人事工作制度(19).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
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
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,保证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,结合医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,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,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医院有关科室从事非临床医疗工作的辅助性、临时性、替代性等工作岗位的人员。
二、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签订劳动合同,负责履行《劳动法》规定的各项义务。
三、医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医院所属各科室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岗位的核定。
四、医院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,提出用人申请,经主管部门、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医院人力资源科,人力资源科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,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医院或者委托医院公开发布简章,明确用工方式,并组织面试、试岗等考核,进行公示、体检,最终确定录用人选。考试、面试、体检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。
五、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,由用人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情况,主要考察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技能、劳动纪律、沟通能力等。试用期满前劳务派遣人员应填写《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考核表》,交科室负责人、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科,试用合格人员了,以正式录用。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执行包干制,由派遣公司按月发放,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 五险,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代扣代缴,在试用期期间,发放试用期工资。
六、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用人科室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工作制度、规范、劳动纪律等内容,劳务派遣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工作,用人科室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,并根据需要组织对劳务人员的继续培训,不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技能水平。
七、人力资源科应建立并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台账及其他基础档案资料。
八、劳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医院及使用科室的管理,全面完成岗位工作任务。因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、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,医院可以要求劳务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协议。
九、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到期时,人力资源科组织考核,考核合格人员交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合同,考核不合格人员交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。
十、医院应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考核评价机制,奖优罚劣,以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。